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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东莞御尚妮服饰有限公司列入异常名录公示(2022-10-17)

现有东莞御尚妮服饰有限公司(集群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3L6EX0,法定代表人:吴中秀,身份证号码:440306198001100314,联系电话:13798493932,托管合同编号为 KE0M160027,我公司通过约定的手机号13798493932方式联系超过3个月无法联络到集群企业,现在将此公司列入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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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商标服务特色

我们的专家从事商标服务工作已有多年历史,熟知商标的市场运作之精髓以及政策动向,精通商标策划、查询分析、商标注册、商标异议争议以及各类答辩、商标评审、撤销注册商标等等各类商标事务,擅长办理各类疑难商标案件,有良好的渠道关系,多年来代理商标无数,商标注册、驳回复审及异议争议等成功率极高。

我们始终恪守诚信的理念,对客户进行全方位的服务。所谓“全方位”就是对客户的任何一项商标委托事宜都要进行综合性的全方位考虑和全方面指导。例如,对客户的商标注册申请委托,不仅要考虑到商标注册的可行性风险大小、规避风险的方案和建议、商标在今后使用和保护上的问题,还要从商标的显著性特征上考虑如何应对在先商标风险所造成的被驳回或者被提异议的可能,为客户分析当前申请和将来使用许可会存在的各种利弊关系,甚至一些曾经被得知不能注册的商标,或许可以提出意想不到的解决办法。除此之外,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实际需要,咨询指导有关商标的注册、使用和保护等知识和技巧。

总之,我们的服务绝不是目前普遍存在的那种邮局式、随意性的、立等可取式的商标代理服务。而是真正专家式的,为客户进行深谋远虑的综合服务。

我们的目标是:让客户10年后、20年后、……仍然能感觉到我们当初服务的价值,希望客户能享受到,一朝服务终身受益。

我们有商标业内最早研究商标、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网站《商标宝典》的支持!我们还有众多国内商标界专家的鼎力协助支持。

商标代理组织的作用

为什么要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人来办理商标事务?商标代理机构究竟有什么作用?

首先我们应该知道,国家工商部门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所主要从事的商标代理业务活动的内容,在传统上主要被认为有下面这些:

l、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注册人名称或地址、商标续展注册、商标转让注册、补发注册证、商标质押、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备案、商标注销、商标异议、3年不使用撤销等有关商标申请程序中的法律事务。

2、代理商标驳回复审、异议答辩和异议复审、商标争议和争议答辩、商标注册不当和答辩、商标3年不使用撤销答辩和复审等有关商标确权程序中的法律事务。

3、代理外国申请人到中国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各种商标法律事务。

4、代理中国申请人到国外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及其其他各种商标法律事务。

5、代理商标权海关备案。

6、代理解决商标侵权纠纷,商标侵权投诉等法律事务。

7、代理进行相关商标信息的查询,商标法律事务咨询,担任商标法律顾问。

8、代理其他与商标相关的事宜,如商标标识设计、等等。

传统上商标代理机构被看作为知识产权法律中介代理服务机构,所起到的作用主要就是为那些不熟悉相关商标法律的客户,中介或代理办理与商标相关的法律手续。

但是,随着一些更先进的市场经济观念的引入,商标代理服务已经不再简单地被视为一个狭义的中介代理办理服务或者简单的法律咨询服务,而是被纳入一个更全面更完善更广义商业服务系统——“品牌”服务范畴,如:为企业策划制定品牌战略,品牌形象策划,品牌创意,品牌设计,品牌建设,品牌识别,品牌管理,品牌传播,品牌营销,品牌许可,品牌法律服务……等等。而传统商标中介代理服务的内容实质上只是企业实施大品牌战略中所需服务的一个节点而已。

一般认为商标代理的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专业方面

首先,国家对前述有关商标事务的办理都制定了非常严格要求的规定和特殊的法定程序,例如: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注册人名称或地址、商标续展注册、商标转让注册、补发注册证、商标质押、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备案、商标注销、商标异议、3年不使用撤销等有关商标申请程序中的法律事务;代理商标驳回复审、异议答辩和异议复审、商标争议和争议答辩、商标注册不当和答辩、商标3年不使用撤销答辩和复审等有关商标确权程序中的法律事务;以及办理国际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权海关备案,办理驰名商标申请等等……。办理这些商标事务的要求和法定程序都非常复杂,时间长,不确定因素多,连续性强,需要非常熟悉各个法定程序和环节。其次,相当一部分商标代理业务属于非法律性的专业事务。需要专门的知识和长期实践经验积累才能准确把握和判别相应的情况,透彻掌握商标审查准则,灵活运用规则和技巧,合法规避法律风险。

一般人(甚至包括绝大多数从事非商标方面工作的法律工作者、律师等)由于平时较少接触专业性的商标事务,缺乏对于商标综合知识全面和深入了解,通常情况下很难靠自身力量去独立完成以上任务。即使要去做的话,费时耗钱,事倍功半,成功率低。而通过素质良好的专业商标代理人办理,则可以将代理人丰富的专业商标综合知识和工作实践经验运用到其代理活动的每一项商标权利请求中去,事半功倍。

从另外的角度上看,我国近几年的商标注册申请量连续创世界之最,在商标注册申请数量暴涨的同时,商标注册成功的难度也越来越高,如果是不通过商标代理人以专业的方式进行查询、分析、策划后确定方案,而是直接注册的话,商标注册的一次性成功率是非常低的。

说得更直接一点就是:专业的事由专业的人来完成,这才是效率最高的办事方式。而商标代理人正是协助取得商标所有权最有效的专家。

二、法律方面

商标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又不同于专利、著作权等其他类别的知识产权,有其独特性。商标法律知识并不是仅仅通过学习《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就能立即掌握其全部知识的,商标代理人所具有的商标法律专业知识是需要通过对系列商标法律知识的全方位专业学习和实践积累的,是普通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商标知识所无法相比的。

由于商标权并非依法自然产生,而是通过法律规定的特殊程序进行申请确权的,在申请确权过程中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查员会根据法律授予的权利和法律依据以自己的分析判断观点作出,如核准、驳回、补正、撤销、不予受理等等审查结论。由于不同的审查员在专业范围、知识面及工作经验等方面存在着个体差异,审查工作必然会受到主客观方面的因素影响。针对相同类型的个案,不同的审查员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断结果。正由于这种因素的存在,就决定了商标局的审查员在审查工作不可能保证判断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说难免会出现工作上的瑕疵。另外,为了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避免工作上的失误,商标主管当局也会对每一项商标审查所作出的法律决定都以法律规定的形式予以公告。这些审查结论和商标公告,对于一般普通人来说,如果没有对商标法律知识全面的了解和透彻的领会,是根本不可能发现其中存在错误,更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对于这种情况下,只有素质良好的高水平专业商标代理人,才能够在代理过程中,对于主管当局的每一项法律决定,进行充分地分析判断,看引用的法律条款是否正确,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做出的决定是否合法。在向委托人转达主管当局的这些法律行为时,应当附上代理人自己的意见、看法和主张供委托人参考,同时还要附上解决问题的办法供委托人选择。对委托人的要求或主张,也要加以分析,看其是否合理合法,有无被主管当局认可的可能性。才能够正确地运用法律、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在其授权范围内,运用自己的知识和经验,依法实施代理行为,为委托人提供最佳的服务。

此外,在遭遇到有关商标的侵权诉讼、近似商标的分析判断、恶意抢注、商标使用的不正当竞争、许可或转让过程中的技巧或纠纷处理等等问题时、由于商标类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专业性和系统性,并非是普通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可以胜任解决的,非常有必要通过有经验的专业商标代理人员或者专业知识产权律师来解决或提供代理服务。

三、经验方面

商标代理人由于长期接触有关商标方面事务、各种类型的失败和成功案例,在办理商标确权事务方面的积累了大量的综合技巧和实战经验,这些技巧和经验是无数前人用金钱和教训换来的,虽然有些有一定的时效性,但对于办理商标确权事务有着非常大的帮助。例如:

商标注册的前期策划
判定商标的可注册性和可使用性;
如何规避法律障碍;
商标近似性的分析和判断;
商品或服务项目如何填写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委托人的长期权益;
疑难商标案件的策划和办理;
许多琐碎的细节可能就是致命的关键所在;
……

尤其是对于一些疑难商标案件来说,其确权过程的艰难和曲折,需要商标代理人为之付出多少智慧和艰辛劳动。

对于缺乏经验的一般人来说,如果想仅靠自己力量去解决的话,损失的将可能不仅仅是金钱。许多经营上成功的企业由于当初在商标策划、注册上的不专业和疏忽大意,结果给企业在品牌上的进一步发展造成了难以克服的阻碍和遗憾。

四、综合方面

一个优秀的商标代理机构不仅仅只是为委托人代理商标注册申请等确权方面的工作,其实更多的工作是在这方面之外的。尤其是随着“商标”被融入“品牌”概念之后,许多商标代理机构中已经出现了多种更具特色的“捆绑”性综合服务项目,这些服务项目对委托人的帮助作用绝对不在传统的商标确权服务之下,有的甚至更为重要。
例如:把商标设计、注册申请与品牌创意、品牌识别设计的相结合方面。过去仍至现在,绝大多数传统意义上的商标设计和商标注册都是分别各自作为一项独立的工作来完成的。商标设计大多仅考虑单个标志的含义和美观,商标注册更是仅考虑其标志的可注册性。然而,无论是商标设计还是商标注册,其目的都是为了在产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并将带有该商标的产品或服务推向向市场、提供给消费者。商标设计与商标注册的脱节,使得许多商标经过千幸万苦和长时间的等待,注册出来之后才发现,无法正常的使用,或者有很多使用上的不便,于是只好再一次重新注册,又一次等待……市场的机会就这样失去了。如果在商标注册之前就不仅考虑到商标的可注册性,而且还充分考虑该商标在各种情况下对不同商品的使用特点,就能达到目标和效率的最佳结合,充分把握市场良机。

例如:把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企业的有形、无形资产经营相结合方面。相信许多人都了解,商标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是具有价值的无形资产。但是,对如何运用经营商标无形资产却不甚了解,以为只要注册成功、拥有了商标就可以了。商标的价值只有在使用中才能真正显现出来,而且只有通过充分挖掘其使用潜力才能实现商标的经济利益最大化。简单的占有商标,不仅没有任何保障,而且容易失去。目前,我国对商标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还处于初级阶段,人们对商标无形资产使用效益的认识还有一定的局限性,很多企业或个人并没有象重视有形资产经营那样来重视商标无形资产的经营,没有以商标为基点,创造性地利用商标价值杠杆去作用各种外部力量与现实资源,发展商标资产。

……诸如此类的现实例子是很多的。

此外,商标代理人还是企业的商标管理顾问和解决商标纠纷的能手。

我国商标代理组织的变革经历

一、1991年以前,我国国内企业申请商标注册采取的是商标核转制度,国外企业则是由国家指定的少数几家代理机构代理。在核转制下,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都必须经过其所在地区、县工商局,转市、地工商局,再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最后报呈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因此从本质上说,核转制实际上也是一种代理制,是一种非民事委托的、由各级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的强制代理行为。

二、1990年~1998年由商标核转制向商标代理制的逐步转换。1987年以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实行多年的核转制已不再适应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1990年国家开始决定在多个个省市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推行商标代理制,在此基础上,逐步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建立商标事务所。但是,此时各地成立的商标事务所几乎都是由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商标管理部门中划出部分人员组建的,仍隶属于各地工商机关的下属事业单位,属于典型的官办企业。

三、1999年~2003年商标代理体制逐步转向社会开放。由于绝大部分商标代理机构没有脱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仅在人、财、特等方面普遍缺乏必要的经营自主权和经营活力,经营机制相对僵化,而且官商合一,区域垄断、强买强卖,致使整体素质不高,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和商标代理事业的客观需要。很难成为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我约束的商标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制约了我国商标代理事业的发展。1999年起国家确立了商标代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逐步向社会放开,把商标代理机构全面推向市场,从根本上促进我国商标代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四、2003年,商标代理体制全面向社会开放。虽然,全国的商标代理体制已初步形成。但是,所存在问题也日趋突出,主要表现在执业机构体制方面。由于相当数量的商标代理机构并没有真正地脱离原隶属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藕断丝连,许多商标代理机构由于多年的官商恶习未改,人员素质低,仍需凭借所依靠工商机关的权力或影响招揽业务,有的商标代理机构甚至成了某些工商机关用来赚钱的工具。一些工商机关对下属商标代理机构的保护,致使商标代理成了低素质垄断下利润丰厚的肥水行业,许多商标代理机构几乎成了仅以中介代理为主的邮差行业。对此问题,国家十分重视,多次下文,督促各地工商局与相关商标代理事务所的脱钩改制工作。从2003年5月20日起国家最后强令原有商标代理企业的改制脱钩,并彻底放开了商标代理行业。
至此,一个统一的、开放的、高效的、充满生机活力并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有中国特色的商标代理体制初步形成。我国的商标代理行业开始进入了一个全面开放的高速发展时期。截至2003年4月30日,全国的商标代理机构仅有140余家,而仅到2004年的1月份新增的商标代理机构就达到了840余家,到2004年的8月份更是达到了1400多家,到2006年8月份更是达到2500多家。

五、全面开放后的商标代理行业状况及未来的展望

由于我国商标起步时间较晚,体制制度相对滞后,低层次“争食“现象明显,各种形式的不规范代理行为也出现了,不少商标代理机构缺乏诚实信用观念,有的到为争客户不惜误导甚至欺骗客户,有的和某些地方工商部门的人合作强买强卖,更有些欺诈敲诈、作假贩假,如此不正当行为导致部分代理机构质量的下降。这种现象,实质上是过去多年来商标代理行业所存在的问题与我国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在现阶段的集中表现。商标代理行业在过去长期形成的市场格局中,基本是以受理形式为主要的业务方式,单纯而利润丰厚,使得许多人认为商标代理工作不需要什么高深全面的知识,只要了解基本常识,会按照规范填表申报,会简单查询等就可以做商标代理业务。因此很多新成立的代理机构把商标代理看成一种容易赚钱的工具,许多人接触商标才短短时间,就敢随意给申请人代理商标事务,其结果就造成对客户的伤害。

最近,《商标代理管理条例》的制定已经列入国务院的立法规划,该条例的出台和颁布实施,必将对商标代理工作的规范发展起到不可取代的重要作用。

未来的商标代理机构,将会是针对市场不同客户群体需求而具有多元化内容的服务机构,是那些始终坚持诚信经营信念、精通专业知识、维护委托人利益、遵守职业道德、具有鲜明服务特色的商标代理机构。企业和商标申请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经济条件,选择不同服务内容、不同服务层次的商标代理服务机构。

商标代理组织的类型有哪些

目前国内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公司非常之多,根据其代理工作的特点,大多可以分成以下几个类型。

一、简单受理型

简单受理性业务是过去商标代理机构所普遍采用的基本模式,也是目前大多数商标代理机构的基本运营模式,即相当于一个商标注册事务的申请人“企业或市场经营者”与国家商标主管机关“国家商标局”之间传递文件的“中介机构”,其基本作用就是为“企业或市场经营者”填写递交符合国家商标局规范要求的各类申请文件和文书,替国家商标局向申请人转递相关审查文件、证书等等,说白了,这种业务形式就是等同于一个传递商标文书文件的“商标邮局”,类似于“邮差”性质的工作。

由于这种简单受理型的业务形式只管受理而不管结果,因而并不需要多少全面的综合知识,只要了解基本常识,会按照规范填表申报,会简单查询等流水作业就可以,所以许多这类商标代理机构中人员的商标专业水平一般不高,有些业务甚至是一些文化程度不高的人来完成的。但是,这种代理形式在目前的商标代理市场上的竞争已最为白热化,低层次低素质低价格的“争食“和隐瞒、欺骗、误导等不规范现象非常之多。

另外,某些地方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代理公司中也有属此类的情况,因为,这些商标代理公司建立较早,较早特定历史时期所积累的影响力,使得其有较高的地域公众熟知度,一般业务量均较大。由于不必担心客户来源和业务量,代理人在工作中已经形成规范程式化简单流水作业的习惯,只能保证文件不出错,工作未必做得好,对普通的商标业务不可能做到具体细节的个性化服务,也称之为“立等可取的图章代理”。

二、注册策划型

随着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的迅速增多,商标注册难度的不断加大,简单受理型的商标代理中介业务,已经不能保证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基本利益和需求,随意性所带来的后遗症,极易成为商标申请人永远的遗憾,也使得此类商标代理机构的公信力下降。在这种情况下,能够为商标注册申请人进行全面综合的一对一指导性策划的个性化商标代理服务开始成为一些有超前意识或屡受挫折的商标申请委托人的需求,这将是反映和区别商标代理机构素质和服务水平高低的基本方向。

这种综合策划型的商标代理服务,与简单受理型相比,显然需要有更多地而全面的综合性知识(商标知识、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市场知识、产品知识、美术知识……等等),也需要有更强的综合分析策划能力、实践经验和责任感。也就是,商标代理代理人要与商标申请委托人一对一的进行指导性策划,设身处地的根据商标申请委托人的实际情况指导策划出一套充分考虑委托人利益的申请注册方案和风险的应对措施,此外,不仅要考虑到如何获取商标注册权,还要考虑获得商标注册权后的如何保护好使用好等一系列长期问题。一个商标代理过程往往需要经过非常周详的分析、策划,制定、甚至多次反复修改实施方案,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这样的服务,由于商标代理人已经充分为委托人考虑了全方位的长期利益和风险应对措施、规避手段,因而能够给客户带来“好、快、准、全”的代理服务。能使商标委托人真正获得一次策划长期受益,长期策划终身受益的效果。

三、确权案件型

商标注册申请在整个商标代理工作中实际上还只是属于前期基本工作,在商标注册申请程序完成甚至在获得商标注册证之后,商标申请委托人完全还很有可能会面临其他更为复杂问题,例如,商标被抢注或被注册在先,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被提异议,注册商标被提争议、被提撤销,以及出现近似商标被核准注册……等等,这些问题并不是那些只会办理简单受理工作的人所能够处理的,而是需要一些具有更高素质和知识水平、更丰富实践经验的代理人才能够得以解决。

一些商标代理机构正因为拥有这样一些高素质高水平的专家型人才,他们对商标知识和法律以及商标审查准则、评审准则具有特别独到之处的理解和经验,因而才拥有这样的优势,能够专门为商标申请人提供这类具有更高难度的商标确权案件。

四、法律服务型

商标属于知识产权法律范畴,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而有它相应的独特性。由于历史的原因,过去在发生有关商标法律纠纷而诉讼于司法解决时,往往第一时间想到是委托律师事务所解决,这是因为大多数以中介业务形式工作的商标代理机构中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实在太少,有些即使个别有律师资格也因商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诉讼案件较少,使得诉讼经验匮乏。然而由于商标的独特性,在大多数的律师事务所中能真正熟知商标法律法规和运用技巧的人也同样不多,这种现状较长时期来给商标案件的当事人造成了不便。

自从商标代理市场全面开放,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审批被取消之后,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专业学历的人进入商标代理行业在许多地方已经成为了基本条件。许多律师事务所同样也在吸收熟悉商标综合知识的人才加盟,并也开始涉足商标代理业务。商标代理行业与律师行业前所未有的得以更融洽、更专业的结合在一起。其实这种优势的结合,在未来也将会是必然趋势。因为,随着商标的重要性已经逐渐被人们所认识,商标的诉讼纠纷案件也逐年呈上升趋势,相比商标注册代理来说,商标诉讼案件的代理更具个案性,对综合能力的要求更高,当然,收益也更丰厚。

目前,国内有少量商标代理公司或者律师事务所由于拥有一些既精通法律诉讼,又精通商标专业知识的优势人才,长期以从事商标诉讼案件为主要业务方向,充分发挥自己的长处和优势,受到客户的欢迎。

五、设计创意型

过去仍至现在许多人都认为商标代理是一个法律服务行业,商标代理基本主要考虑的是商标的可注册性问题或者商标的确权问题。而把商标设计和创意、品牌识别和使用等等分列看待,有的甚至认为这是设计人员或广告、美术设计公司的事。

商标注册或者确权过程其实只是一个法定的法律程序而已,而商标的设计创意和品牌识别使用的才是一个商标诞生时的血统是否优秀的基本保证,一个优秀的商标创意可以确保商标注册或商标确权过程事半功倍;而一个劣质的商标创意则事后以任何方式都难以弥补先天缺陷所带来的遗憾。可以说,目前大多数商标代理组织所提供的商标设计服务,充其量只是为了可以注册而已,很多商标标识在孤立静态的情况下似乎不错,但是,一旦结合在不同行业和环境下,在不同的产品、物料、媒介、媒体上使用时……,很可能就会发现非常不美观,不方便,甚至无法使用。因为商标代理组织中的设计人员,由于工作环境所限,一般缺乏综合型的全方位设计经历和经验,设计思路和考虑问题的狭小,在设计上往往孤立静态的看待商标标志;而绝大多数商标代理人则缺乏设计方面的专业技能,对商标在什么情况下如何使用不会去进行考虑,重心只是为能否注册的问题。

目前已经开始有一些拥有优秀设计人才的广告设计公司也开设了并列的商标代理公司,把工作的触角延伸到商标行业里来了。这些具有非常优秀设计能力的商标代理公司,可以充分结合客户的行业特征、产品范围、产品定位和审美要求,可以设计出既有简洁美观、显著性强、独创性,又能在不同的产品、物料、媒介、媒体上都能够使用的,而且又具有可注册性的商标标志。

这类商标代理公司的商标设计能力是强项,当然,一个好的商标标志的设计费用少则数千多则数十万,远远超过商标注册的代理费,商标代理服务则只是为了确保设计得以顺利注册的延伸服务项目而已。

六、其他类型

不属于上述的其他类型。

中国商标注册的原则

一、中国商标注册的相关原则

(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

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通过申请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

所谓强制注册原则,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标,规定必须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我国规定强制性注册的商标只有:对人用药品(西药、针剂和中成药)和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1月4日《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2)注册原则

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必须通过核准注册,才能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确认。

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3)国家统一注册原则

是指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必须由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注册。《商标法》第二条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4)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
所谓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使用在先原则

指在无法确认申请(注册)在先的情况下采用最先使用者取得商标注册的原则。《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里的所谓的使用在先原则,在遇到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时,往往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见:《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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